中古时代的无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诞生之前,个人私有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商业组织的最经典模式。个人私有企业和合伙企业早期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更直白点说:个人或者合伙的几个人,就等于企业;个人或合伙人对企业拥有无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就是个人的资产,公司的全部利润也归个人所有。
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个弊端,那就是:如果破产时,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就要强制把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资产拿来抵债;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如果其他合伙人无法偿还他们各自的债务,你就要用你的全部资产,为他们还债;同时个人企业&合伙企业转让困难(因为没有股份切割,需要整个卖掉,找到合适的买家非常难),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常常随着所有者的寿命终结而终结。
到了1673年,奉行重商主义的法国路易十四大帝为了更好的管理和发展法国的商业,颁布了《商事条例》,要求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进行政府注册,也就是给了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一个法人身份供政府管理,这时的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转化为无限公司,但除了这一点之外,无限公司和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并无本质不同,依然要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
路易十四
殖民贸易催生的股份公司
而随着地理大发现和英法殖民北美/非洲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殖民地市场经营,还是海上贸易,对于商业组织的资本金/人数/规模都有了更大/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风险烈度也在急剧飙升:一次大西洋飓风,就足以让数百个人企业&合伙企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再无东山再起的可能。这就意味着传统的个人对企业拥有无限责任的商业组织,不再适应殖民时代的发展要求了。
于是,公司应运而生,首先诞生的是股份公司;它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份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再等同于它的所有者和股东;甚至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和管理层可以分离,创始人与公司脱离关系后,公司都可以继续存在,;
第二:股份公司所有者的股份可以再分割,然后零售/转移给更多人,这让股份公司所有权的转让和交易变得简单;
第三:股份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有限负责,仅对你在公司中的股票份额承担责任,假如你投资了1万英镑购买大西洋可可豆公司的股票,当大西洋可可豆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时,你仅损失1万美元,而不需要把你个人财产拿来为公司还债。这就大大消除了人们因为担心“企业破产而被迫典卖个人财产”而不愿意创办企业,投资商业的疑虑。
第四:股份公司的无限存在/所有权容易转移和有限责任制度,让股份公司比个人私有制企业&合伙企业更容易筹集到资金,也更容易分摊风险;股份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发股票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股份公司的诞生,是一项伟大的创新,她使得人们愿意投资一些回报周期长,投资额巨大的商业公司或技术项目。
例如,英国对北美大陆的殖民(移民),经历了上百年才取得一些基础成果,前期基本都因为“英国移民到了北美大陆,或水土不服爆发瘟疫,或开垦不利缺少粮食&干净的水而大面积死亡,或被印第安人仇视驱逐”等等原因,赔的底掉,如果没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分摊风险/公开募集资金的机制,这个上百年的行为基本不可持续。
又例如,资助瓦特改良蒸汽机的约翰·罗巴克破产后,其股份公司很快被卖给了马修·博尔顿;马修·博尔顿继续资助瓦特,在长达十多年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下,瓦特改良的蒸汽机终于投入商业,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
一般认为,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英国、荷兰等国设立的殖民公司,比如臭名昭著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
1807年,拿破仑的《法国商法典》第一次对股份公司作了完备、系统的,比较接近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规定。
但在19世纪,英国公司最为正规,最得外国认可。清朝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记载: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东印度公司的商船
第二次工业革命孵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到了19世纪末期,欧美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不但海上贸易繁盛,国内也形成了繁盛的市场,国内市场不比海上贸易,需要巨额的资金和规模宏大的股东数目来规避飓风/海盗等各种风险,便结合了无限公司(股东数目和注册资金少)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新鲜出炉。
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为18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当时的德国正处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高潮期,各种初创企业层出不穷,为德国最先立法有限公司提供了最佳的经济基础。
接着,1919年的法国,1938年的日本也相继制定了《有限公司法》。
商业创新的启示
从公司的诞生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的公司,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公司的诞生和完善,也极大的促进了当时的商业繁荣和技术进步。
如果把公司这个概念扩大,我们可以说:商业组织和商业机制的创新,是可以极大的提升生产力的;公司伴随着工业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而美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和纳斯达克科技股,孕育出了IT&互联网革命,从而将即将超过它的日本绝地反杀,让霓虹君失去了一年又一年。
所以,在商业/技术更为发达的今天,我们需要对创新的商业组织/商业机制保持一定的宽容,说不定它可能会改变我们所处的时代。当然,我们保持宽容的前提是,不能拿着商业创新的噱头,搞割韭菜的勾当。
